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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3 12:27 出处: 作者:Cnbeta 责任编辑:caijunjun

  事件简述:2008年4月,迅雷就“迅雷超级兔子版”软件涉嫌侵权一事,向“超级兔子”作者蔡旋发出律师函。

  6月份迅雷对兔子正式起诉,索赔50万,本案在7月9日于广州开庭。

  两周后的今天,“超级兔子”代理律师游云庭公布代理词全文。

揭密迅雷起诉超级兔子索赔50万经过

  事件回放:揭密迅雷起诉超级兔子索赔50万经过

  迅雷方证据:

  1、超级兔子官方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下载的公证书。

  2、兔子版迅雷去除了迅雷广告的证据。

  兔子方证据:

  1、证明迅雷网站也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的公证书;
  2、证明迅雷网站也提供去广告迅雷、Ayu迅雷、完美者迅雷等去广告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的公证书;
  3、证明迅雷网站屏蔽伤城、珊瑚虫QQ、达芬奇密码等关键词搜索结果的公证书。

  代理词原告广州迅雷网络技术公司与被告蔡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受被告蔡旋的委托,陈述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蔡旋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阐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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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是否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我们认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1、原告行为的默许性质。

  法庭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搜索下载服务,并且该网站存在屏蔽特定搜索关键词的功能。但是,原告的网站非但在搜索下载服务中不但不屏蔽兔子版迅雷软件,相反还提示访问者,兔子版迅雷软件去除了原告的广告。这一事实可以证明原告默许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2、原告自身行为的误导对于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也有很大责任。

  A. 对首次开发的误导
  法庭调查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网站提供“去广告迅雷”的下载搜索服务,事实上,被告所以会开发兔子版迅雷,即为受此事实误导。原告在开发兔子版迅雷前,曾经登陆过被告的网站,搜索过“去广告迅雷”的关键字,发现原告的网站上可以搜到大量的“去广告迅雷”的下载链接,同时,原告的网站还提示,很多“去广告迅雷”去除了迅雷的广告,正是基于原告的搜索网站的搜索提示行为,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不反对他人开发去除其广告版本的迅雷软件,因此,被告才会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

  B. 对后续版本开发的误导
  原告网站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下载服务对被告继续开发“兔子版迅雷”后续版本构成很大误导。在被告开发出第一个“兔子版迅雷” 5.7.1.338beta版并放到被告的超级兔子官方网站后的第二天,被告发现,原告的网站已经可以搜索到被告的软件,同时,原告网站还提示下载者,被告的软件去除了原告软件的广告,基于原告的行为,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行为,且原告以自己的行为鼓励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因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会开发三个后续版本的迅雷软件,而且每次被告一发布兔子版软件,就立刻可以在原告的网站上找到。

  二、被告的行为有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利益。

  1、原告不屏蔽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证明该软件有助于增加原告的利益。

  原告的行为已经证明,兔子版迅雷对于原告是有利的。在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主体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原告觉得被告的软件损害其利益,就应当向对待达芬奇密码、伤城、珊瑚虫QQ那样在搜索结果中删除被告的软件,但原告没有那样做,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显然证明了兔子版迅雷有助于增加原告的利益。如果兔子版迅雷软件真的如原告所说的那样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怎么会不去禁止这些软件的下载呢?

  2、被告的行为有助于帮助原告从竞争对手那里争夺用户。

  从商业模式上看,原告有很多竞争对手,如flashget、网络蚂蚁、超级旋风等,而原告的软件由于弹出框、广告等原因,用户体验有待加强。被告开发的兔子版迅雷改善了原告软件功能,易用性强、用户界面、用户体验都非常好,因此帮助原告从竞争对手那里夺回了不少用户,扩大了原告软件的用户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实际上应当感谢被告,而不是起诉被告。

  三、被告需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被告无需向原告道歉。

  1、原告自己也在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没有理由要求被告道歉。

  如前所述,原告迅雷公司在明知被告软件性质的情况下,仍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兔子版迅雷软件的下载服务,并提示下载者,此软件删除了原版迅雷的广告。既然原告自己也在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搜索下载服务,又有什么理由要求被告道歉?

  2、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负面评价。

  法庭调查的事实已经证明,被告的软件存在诸多瑕疵,而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软件有助于原告的产品用户获得更好的产品体验,因此,被告的行为对于增加原告的声誉是有好处的,还帮助其抵消了一部分用户对迅雷软件的负面评价,反而有助于维护原告产品的声誉。

  四、被告开发软件的主观动机是不是善意的。

  我们认为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善意的。

  1、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为了改善原告的软件功能和用户体验,而不是用来盈利。法庭调查已经证明,原告的软件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可能导致用户的计算机被病毒及木马程序感染,正是出于帮助原告改善其用户体验考虑,被告对原告的软件进行了部分改进,这种改进的态度是善意的,被告的改进是有利于促进原告软件的技术进步的。同时,被告只是去除了原告的广告,并没有在广告位插播自己的广告。

  2、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通知后立即停止了提供兔子版迅雷的下载服务。

  从法庭调查证明的事实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第一时间即在被告网站删除了兔子版迅雷软件。同时,被告提供兔子版迅雷的时间非常短,总共时间仅半年左右。原告搜索网站搜索结果网页显示,最早的5.7.1.338beta兔子版迅雷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到2008年4月初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删除兔子版迅雷软件前后不过半年左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四点结论:

  1、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许可了被告对于迅雷软件的复制、修改行为;
  2、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利益;
  3、被告无需向原告道歉;
  4、被告开发兔子版迅雷的动机是善意的。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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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注:】

  两款软件都是家喻户晓的常用软件,各有各支持者。各位不妨留下你的睿智评论,与大家一同分享一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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