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拉媒体“陪绑” “我很关注这起‘误杀门’事件,应该说卡巴斯基和瑞星都存在互相指责对方的行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贺京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做为生产商,最重要的任务是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保障产品的使用质量。对于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必须正确地面对和改进,而不可能用其它方式来掩盖和解决。同时,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如何不含有对事件的主观评论,也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诉讼案原告为卡巴斯基(天津)科技公司,第一被告即瑞星坐落北京,按理说起诉地应在北京。“是不是卡巴斯基为了能在天津起诉,将北方网作为第二被告,以此满足其异地诉讼的条件?”面对记者这个问题,北方网负责该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周斌笑着说:“有这个可能,也许卡巴斯基认为自己在北京的胜诉率很小。” 周斌说,新闻机构侵害名誉权主要以捏造或歪曲所报道的事实为基本构成条件。如果所报道的事实既非捏造,也未被歪曲,而是基本符合事实真相,则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因撰写、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对新闻机构而言,能够证明其报道的消息基于真实,并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其行为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当记者致电卡巴斯基中国公司时获悉:公司领导都在国外开会,暂不能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采访问题一概以“进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任何细节”进行回答。同时,瑞星方面对此事的态度同样是“惜言如金”。瑞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交给律师处理,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后,我们不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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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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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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