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online资讯】9月1日消息,今天是各大学校开学的日子,许多小学生一脸生无可恋。今天也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的日子,该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从今日起开始实行。 此项规定适用于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转发广告而没有特别标注的话,也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只是提供信息,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算是广告,例如发朋友圈说某个餐馆比较好吃等等。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 此外,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根据百度搜索页面显示,付费搜索均以“广告”标识出,取代了之前的“推广”。 互联网广告不再是你想发,想发就能随意发的了。 下面小编就盘点一下哪些广告不能再任性发布。 五类广告必须明确表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 “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冠高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微博、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后, 大家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帖,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面对这些躲无可躲的广告,你能怎么办?下个清楚广告的软件,给自己一个清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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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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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ayi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