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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8:21 出处:其他 作者:PConline 责任编辑:wuyiying1

  [PConline资讯]12月13日消息 上海市自12月11日起,将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其中规定对从事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市民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来信、电子邮件、传真反馈意见。

  该条例草案内容共七章四十八条,内容首先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等机关、办事处对于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相关职责,也规定了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要求区政府应当编制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划,住宅小区也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客运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按照标准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以及专用场地

  关于电动车的充电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关于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条例(草案)》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对于上述应当登记号牌的车种,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对用于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例公布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用于快递以及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专用号牌。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了解到,近年来,外卖市场、电动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交通事故频发。此外,电动车充电环节也有着安全隐患,屡屡造成火灾事故。为此上海市制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非机动车的管理走向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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