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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0:15 出处:PConline原创 作者:Aimo 责任编辑:censi

  [PConline 杂谈]近日,一则重磅消息悄然出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则消息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但对于整个互联网平台经济而言,这无疑将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11/t20201109_323234.html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电商发展迅猛,各种涉嫌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通过大数据对消费者采取价格歧视等等,这都已经算不上是什么新闻。即使是格兰仕这样的家电巨头,也深受其害,更勿论势单力薄的普通消费者。

  电商涉嫌垄断的行为,破坏了经营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也有损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在,相关的反垄断法规进入到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新的反垄断法规会对平台经济有怎样的规制?被人诟病已久的价格歧视、二选一现象会被明文禁止吗?这就来抛砖引玉,作简单解读吧。

电商逼迫商家“二选一”被明文禁止

  先来说说这个在当前环境下司空见惯的现象。我们知道,电商等平台经济是具有先发优势这一特征的,率先占据着大份额市场的平台,有着强大的议价权,这一大体现就在于可以逼迫商家站队,如果商家入驻竞争平台,则会遭遇到在当前平台被搜索降权等手段威胁。在将来,这样的情况将得到遏制。

格兰仕曾经起诉电商平台
格兰仕曾经起诉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意见稿》的第三章第十五条“限定交易”中,以下行为将会成为判定是否构成限制交易行为的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同时,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会考虑平台使用搜索降权、流量限制以及限制补贴、折扣等手段来限制交易。如果电商被认定限制交易,即涉嫌《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像格兰仕被迫“二选一”这类现象,将成为历史。

“捆绑搭售”将成过往

  在强势的电商平台上,当前还存“捆绑搭售”这样的操作。例如,在平台上订机票的时候会被捆绑搭售保险,订酒店的时候被捆绑搭售就餐券等等,这些选项被默认勾选甚至无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实际上,这类现象在之前颁布的《电商法》中,已经被明令禁止,如有搭售行为,需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现在,新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意见稿》中,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更多规制。

莫名其妙捆绑的套餐
莫名其妙捆绑的套餐

  在《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六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中,以下行为涉嫌构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在《电商法》实施后,平台的强制搭售行为已经收敛了不少;随着《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推行,将来此类行为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消费者将不再被“价格歧视”

  这是近几年非常流行的话题。随着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愈发详尽,平台通过大数据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人们被电商平台打上不同的标签,而对应不同标签的人群,购买同样的商品服务,价格是不一样的!这种“价格歧视”已经被多人证实,电商平台这类“杀猪”行为,实在令人心寒。

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下,老用户价格更贵

  这次的《意见稿》在第三章第十五条“差别待遇”当中,以下行为可以作为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可见,这涉及到了当前常见的“价格歧视”现象,是非常与时俱进的法规。大数据算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但如果用于“价格歧视”,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对这样的现象进行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后话

  除此以外,《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还涉及了其他方方面面的反垄断条款,例如禁止使用不公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对于协同行为的认定等等,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详细列举分析了。毫无疑问,这会是一部深切影响互联网经济的法律法规,大家如果有什么意见需要反馈,请积极到相关途径提出,希望国内的互联网经济能够有序发展,欣欣向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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