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罗永浩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不得选二等以上罗永浩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不得选二等以上

2019-11-04 17:22 出处:其他 作者:PConline 责任编辑:wuyiying1

  11月3日消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丹阳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对罗永浩实施限制消费令,其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令缘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手机充电器。双方交易模式为:由被告向原告出具采购订单,原告生产完成后交付至被告指定处,由收货单位在名为“Smartisan送货签收单”中签章确认收货。

  另查明,原告实际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75599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告起诉后,原、被告曾签订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债权人(即原告)与债务人(即被告)在原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债务合计3705991.6元。债务处置方案记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如债务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如期付款,则本协议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务情况履行。债务人同意将剩余债务2594194.12元延长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陈述被告未能按《债务处置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

  丹阳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为证明被告尚欠货款数额,原告提供了采购订单、“Smartisan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处置协议》予以佐证,证据充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05991.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已付款数额应属被告证明责任,被告经传唤未派员到庭,本院认可按照原告陈述的被告仅付款5万元计算尚欠货款数额。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关注我们

最新资讯离线随时看 聊天吐槽赢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