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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8 15:00 出处:PConline原创 作者:盛夏Veya 责任编辑:lihongyu
1网友利益被保障回顶部

  【PConline 资讯】7月28日消息,工信部昨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再次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同时不得违规弹出广告,不得未经用户选择捆绑安装软件,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该《规定》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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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整理捆绑软件和弹窗广告

  网友之痛

  有不少软件都存在强行捆绑软件的行为。对于一些不太懂电脑的网友,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装了一大堆不必要的软件,导致电脑莫名其妙地被占用了很多资源。

  还有一个问题也常常骚扰着网友,就是弹窗广告。网友常常要对着一个大大的弹窗广告,然后去寻找那个特别特别小的“关闭”两个字。有时候,还点不准,一个不小心打开了广告。

  不想用的软件被安装了,不想看的广告被打开了,网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被这些软件商给欺骗给绑架了!

  工信部之规定

  现在,工信部出了规定,必须要经由网友批准,才能安装相应软件;弹出的广告,必须要有关闭按钮,并且在点开24小时之内,不得再重新打开。这对于广大网友而言,听上去确实是个好消息。

  此外,《规定》还对软件厂商们做了不得强迫用户关闭同业者服务的规定。

  《规定》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也不得干扰或影响用户终端上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运行;更不允许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规定》其余要求则与网民利益息息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也不可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能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规定》的这一点提出,不知是不是也因为深受去年“3Q大战”被绑架之苦。去年11月3日,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随后,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重新实现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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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

  从昨日《规定》的这一点来讲,奇虎360与腾讯QQ都应该被罚款。但对罚款金额上限这一点,不少人都提出了疑问。

  就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3万元对于奇虎360和腾讯QQ这样的大型软件厂商而言,不过就是下了一场毛毛雨,完全不痛不痒。目前,发言人称将咨询相关部门于今日对罚款上限做出解答。

2瑞星VS奇虎360回顶部

  在《规定》出来前的上半年,软件业界可一直都是热闹非凡,骂街的骂街,打官司的打官司,究竟这种情况能否在《规定》的约束下改变呢?大家还要拭目以待。先来看看热闹的上半年,究竟又有哪些软件厂商于争端中炒作,于争端中扩大利益,于争端中赢取名声?

  1、瑞星VS奇虎360

  2011年5月,奇虎360因为“后门事件”将瑞星告上了法庭,起诉瑞星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攻击奇虎360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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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VS奇虎360

  瑞星与奇虎360的纠葛起源于2011年1月23日波兰安全组织NTInternals发布的一则公告。公告称,该组织秘密通报了瑞星杀毒软件的两个漏洞给瑞星,然而瑞星仅仅修复了其中的一个漏洞。奇虎360获知消息后,随即从各个角度解读和传播。

  瑞星则反击,表示已对漏洞做出了处理,且该漏洞对于用户的威胁程度极低。

  奇虎360马上指出,瑞星的两个漏洞攻击代码已大面积扩散,并已开发出临时补丁,供瑞星用户下载安装。同时,瑞星称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此“后门”可被黑客利用拉来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进行任意操作。瑞星与奇虎360的口水大战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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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与奇虎360的口水大战

  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今日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瑞星不正当竞争并需赔偿奇虎20万。瑞星表示不服判决并已经向法庭提起上诉。究竟孰对孰错,在瑞星和360的口水中,用户们依旧一头雾水!

3金山VS奇虎360回顶部

  2、金山VS奇虎360

  金山与奇虎360的梁子早在2009年时便已结下,二者的矛盾在2010年5月金山傅盛、王欣和360周鸿祎的“微博大战”中达到了高潮。而这场微博大战的余烬在今年5月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度被点燃,金山与奇虎360针对判决结果再开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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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VS奇虎360

  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奇虎360对金山网盾商品信誉诋毁及卸载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奇虎360立即停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作出说明消除影响并赔款3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直接拉开金山与奇虎360的骂战序幕。有趣的是,或是幸灾乐祸,或是因为作为金山的盟友,腾讯科技在第一时间报道了金山胜诉360这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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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第一时间报道了该新闻

  当日,奇虎360连发数文指责金山网盾对奇虎360安全产品的破坏,并表示之所以提醒用户卸载金山网盾,完全是因为金山网盾侵权在先。奇虎360此举完全是为了维护用户权益。并将继续提供材料证明以其他司法途径继续上诉。

  面对奇虎360的不断发文,金山终于按捺不住情绪了,发文指责奇虎360浏览器破坏金山网盾在先,而后又强制用户卸载金山网盾,导致用户在浏览网页过程中暴露钓鱼、挂马网站的危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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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发图指责360强制用户卸载金山网盾

  金山和奇虎360都提到了用户利益,都认为对方置用户利益于不顾,将商业利益捧上天。可用户利益真的有得到保障吗?金山和奇虎360或许应该扪心自问一下。

43Q二战回顶部

  3、腾讯VS奇虎360

  腾讯和奇虎360可真算是老冤家了,2010年底的“3Q大战”让被“绑架”的网友心惊胆战。在工信部的介入下,二者才勉强兼容。今年4月,法院终于对“3Q大战”做出判决,判定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公开致歉30日,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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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关于腾讯诉360的文章

  法院虽然已经做出判决了,但腾讯与奇虎360彼此间的不满与怨气却是不会停息的。马化腾在今年6月16日的腾讯合作伙伴大会上发表了主题为“面对互联网未来的八个选择”的演讲,并表示,腾讯将永远不和360合作。(点击这里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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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

  马化腾才放这个狠话没多久,QQ电脑管家就和奇虎360干上了,“3Q二战”随时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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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扯遮羞布的QQ和360

  7月4日晚,腾讯公司突然在微博上宣称QQ电脑管家不能正常启动,并直指是360安全卫士开机加速将其“暗杀”。在随后几天里,更是通过微博和各种媒体频繁攻击360安全卫士的“一键优化”功能。时隔一日,腾讯所谓的“被暗杀”截图就被360指责是“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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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电脑管家爆料,称今年内遭到360三度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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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指责QQ电脑管家截图作假

  “3Q二战”明显比去年的“3Q大战”低调了许多,只是用户心中依旧不安,3Q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和平相处,别动不动就拿我们用户说事儿呢?

  从这三起软件业界的纠纷,不难发现,软件厂商们已经意识到“得用户者得天下”的道理,即使要吵架、要打架,第一时间都还是要说明是为了保障用户利益。保障用户利益成了最好的“障眼法”,然而用户利益真的有得到实际意义的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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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用户利益?

  此次工信部发布此《规定》,无疑有益于规范软件业界的竞争秩序,无疑有益于保障用户利益。只是还得质疑一句,仅仅三万元的罚款上限就真能遏制软件厂商“挟用户已令天下”的明争暗斗吗?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回顶部

  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三)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四)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为便捷的卸载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着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所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或者妨碍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着方式公布联系方式,在有关规定限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投诉。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服务争议的,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解决或者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有关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发生争议,可能对用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争议双方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争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其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有关行为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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