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双管齐下 共同抵制互联网诈骗犯罪!双管齐下 共同抵制互联网诈骗犯罪!

2014-01-08 15:48 出处:PConline原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wujinlong

  互联网时代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计算机病毒、黑客、电子欺诈、木马盗号、骗付等互联网黑色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网络信息消费的安全。近日,腾讯公司发起了公开倡议,呼吁互联网企业联手向网络诈骗黑色产业链宣战,可谓恰逢其时。笔者认为,仅靠腾讯及其他互联网企业是不够的,对黑色产业链宣战,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依靠网络呼吁、社会披露、企业联合惩治等社会诱导途径,让互联网犯罪无处遁形,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刑侦、取证、判决等司法途径,通过法律的程序对犯罪者进行严厉制裁。

  网络诈骗犯罪取证困难

  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诈骗犯罪的取证非常困难,很多受侵害者由于怕麻烦,或者嫌维权成本太高,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甘吃哑巴亏,这也助长了网络犯罪者的气焰。所谓证据,无非就是犯罪的“痕迹”,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互联网和计算机环境下,这种“痕迹”表现为数据或信息,它们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储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以及网页上。所谓“狡兔三窟”,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是借助网络中的多台计算机实现的,犯罪证据有可能分别存储于网站上的一台或者多台服务器或不同地域的网址上,也可能存储于犯罪分子使用的终端存储器上,甚至是外部移动存储设备上。由于犯罪信息都是通过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的,与传统的“纸介”证据相比,证据的识别必须更多地依靠高技术手段。与此同时,网络黑色犯罪的证据很容易被篡改、破坏或伪造,这使得其作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易确认。

  在实际中,由于计算机处理的数据量大、毁灭证据容易、涉及个人隐私等因素,网络犯罪的取证难度很大。从刑侦的角度看,网络诈骗案件犯罪现场虚拟,或者跨实体和虚拟空间,与传统犯罪现场有很大不同,网络犯罪的现场难以确认。此外,网络诈骗证据形式虚拟,存在证据保全难,电子数据甄选难,电子证据出示难等诸多问题,加之当前取证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素质较低,互联网管辖争议而错失了证据收集良机等因素,都加大了网络犯罪的取证难度。

  进一步加快网络犯罪证据立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加之4G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黑色产业链犯罪将呈现扩大化、手段科技化、方式多样化等趋势,使得支付宝资金被转走、淘宝帐号被盗等安全问题防不胜防,我们必须做好与网络黑色犯罪长期做斗争的准备。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网络犯罪证据立法,整合国内网络信息资源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网络犯罪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网络犯罪中的作用,要加快培育网络取证和侦查高技术人才,尽快明确网络空间的刑事管辖权限,加强对取证过程的信息分析和研判。当务之急,呼吁国内互联网企业共同抵制黑色产业链,建立反欺诈信用体系的倡议,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披露网络犯罪的新形式,加大揭露与防止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犯罪分子设置的陷阱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社会途径,发动互联网群众的力量,营造共同抵制互联网犯罪的氛围。

  司法强制与社会诱导要双管齐下

  网络诈骗犯罪的抵制,要善于利用司法强制与社会诱导两种途径双管齐下,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手出击,共同完善惩治网络欺诈犯罪的合作体系,建立完善网络信用体系,为净化互联网消费环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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